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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门区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
来源: 海门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:2024-12-18 08:47 累计次数: 字体:[ ]

(一)拟订全区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、长期护理(照护)保险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、医药价格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、规划和方案,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。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。

(二)协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,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。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,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。

(三)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,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,推进建立医疗保障待遇动态调整机制,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。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,负责拟订全区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。

(四)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疗服务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,建立动态调整机制。

(五)贯彻执行全区药品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,组织制定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,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,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,建立价格信息监测、成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。

(六)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药品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,推进药品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。

(七)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,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,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,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。

(八)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。加快医疗保障信息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建设。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。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。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服务工作。

(九)完成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(十)职能转变。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、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,建立健全覆盖全民、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,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,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、安全可控,推进医疗、医保、医药“三医联动”改革,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、减轻医药费负担。

(十一)有关职责分工。

1.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、医保、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、政策衔接,建立沟通协商机制,协同推进改革,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。

2.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。区民政局负责审核低保、特困供养、享受民政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、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对象,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待遇的落实。

3.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对象,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待遇的落实。

4.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优抚医疗救助对象,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待遇的落实。

5.与区总工会的有关职责分工。区总工会负责审核特困职工医疗救助对象,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待遇的落实。

6.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其他特殊困难医疗救助对象,推进医疗救助政策待遇的落实。